海口华日工贸实业联合公司诉中国有色金属进出口总公司贵州公司出口代理合同案
案由:
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1996)黔经终字第1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6年05月1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刘继普 单位:
这一出口代理合同货款及退税款纠纷,一、二审都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审结的。该法第二章第十三条规定:“没有对外贸易经营许可的组织或个人,可以在国内委托对外贸易经营者在其经营范围内代为办理其对外贸易业务。接受委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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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筑法经初字第66号。
二审判决书: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1996)黔经终字第13号。
2.案由:出口代理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海口华日工贸实业联合公司(简称海华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申马季贵州省贵阳市第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保光贵州省贵阳市第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中国有色金属进出口总公司贵州公司(简称贵州公司)。
法定代表人:戴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某,该公司一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贾平贵州省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继普;审判员:宁德黔;代理审判员:穆爱萍。
二审法院: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姚毅;代理审判员:金华俞贤强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5年11月14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6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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