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康乐制药厂诉长沙市制药三厂“血康宝”商标侵权案
案由:
商标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6)湘高法经二终字第3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6年12月23日
法官解说
法官: 杨文军 单位:
1993年6月13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开庭审理这桩“血康宝”商标侵权案,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各执一词。原告康乐制药厂在列举了《商标法》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关于商标注册和商标管理的一些行政法规后,认为:“血康宝”商标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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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长中经初字第95号。
二审判决书: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6)湘高法经二终字第31号。
2.案由:商标侵权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长沙市康乐制药厂(以下简称康乐制药厂)。
法定代表人:谭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苏某,该厂副厂长。
委托代理人(一审):李玉明湖南省蓝天律师事务所协盛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庞圣祥湖南省第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长沙制药三厂。
法定代表人:黄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该厂副厂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谭孝敖湖南省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尹相南湖南省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晴;审判员:肖平杨文军。
二审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湘成;代理审判员:陈玉林王春平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6年7月17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6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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