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彩虹(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夹江县彩印厂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使用权、名优产品荣誉权案
案由:
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姓名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成经终字第21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6年06月1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喻宇红 单位:
本案是“夹江打假系列案”中的一例,由此衍生出一起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权纠纷案。其法律价值不在于案件附带的新闻效应,而关键在于案件本身法律关系的多重性和新颖性。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
1.彩印厂在侵犯彩虹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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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1995)武经初字第265号。
二审判决书: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成经终字第210号。
2.案由: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使用权、名优产品荣誉权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成都彩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彩虹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一审):孙波成都市第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审):黄祥林成都市第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夹江县彩印厂(下称彩印厂)。
法定代表人:万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李文学四川博绅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洪磊;审判员:古剑;代理审判员:史继红。
二审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玉忠熔;审判员:张立;代理审判员:吴晋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6年4月10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6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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