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市松岗民政福利铝型材厂诉哈尔滨铁路局佳木斯站等运输铝锭重大过失赔偿案
案由: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广东南星律师事务所

安全室

佳木斯铁路分局

文书字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996)粤法经一上字第19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6年06月0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姚向明 单位:
1.关于程序问题。本案的诉讼程序问题涉及到三个方面:一是铁路车站具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根据铁路规章规定,铁路运输企业的车站是铁路运输规章授权的事故处理机构,并代表铁路运输企业起诉或应诉,因此,因铁路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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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1995)广铁中经初字第5号。
二审判决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996)粤法经一上字第197号。
2.案由:货物运输合同赔偿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广东省南海市松岗民政福利铝型材厂(简称松岗铝材厂)。
法定代表人:张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程某,该厂业务员。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卓伟广东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哈尔滨铁路局佳木斯站(简称佳木斯站)。
代表人:宋某,站长。
委托代理人(一审):李某,该站安全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二审):王某,该站货运主任。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李某1,佳木斯铁路分局法律顾问。
被告(被上诉人):广深铁路总公司广州东站(简称广州东站)。
代表人:蔡某,站长。
委托代理人(一审):崔某,该站货运安全员。
委托代理人(一审):徐某,该站货运值班员。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姚向明;审判员:刘建平;代理审判员:洪文冰。
二审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鸿鹄;代理审判员:王建平覃旭春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5年10月23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6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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