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龙南经济发展公司诉宁德市第三海运公司航次租船合同案
案由: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福建省高级法院(1996)闽经终字第4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6年04月1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刘新平 单位:
该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在于:第一,诉讼时效是否超过;第二,违约责任应该由谁承担。
1.该案是否适用《海商法》规定的时效制度。对于该案是否适用《海商法》的规定,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持肯定态度者认为,《海商法》第二条规定该法...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厦门海事法院(1995)厦海法商初字第58号。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高级法院(1996)闽经终字第41号。
2.案由
一审案由: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案。
二审案由:航次租船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广东省汕头经济特区龙南经济发展公司。
法定代表人:章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绍刚吉林省四平市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章某1,该公司粮贸部经理。
被告(被上诉人):福建省宁德市第三海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某,该公司法律顾问。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厦门海事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萧言金;代理审判员:周城友刘新平。
二审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魏光钰;代理审判员:薛奇黄继业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5年12月25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6年4月10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