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比里亚环球船运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证据保全案
法官解说
本案系一起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均为外国人的涉外诉前证据保全案件。在本案中,因申请人怀疑被申请人所有的“多拉多”轮出卖申请人所有的货物,故“多拉多”轮的甲板记录、机舱记录、无线电通讯记录自然成了申请人的怀疑是否成立的关键证据。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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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定书字号:武汉海事法院(1996)证保字第1号。
2.案由:诉前证据保全案。
3.双方当事人
申请人:利比里亚环球船运有限公司(GLOBAL TRANS-PORTATION COMPANY. LIBERIA)。
法定代表人:马某(M)。
被申请人:英属维尔京岛卡布莱尔海运有限公司(CABRAL MARITIME LTD. BRITISH VIRGIN ISLAND)。
法定代表人:安某(A)。
被申请人:塞浦路斯尼科西亚海上先锋航运公司(MARITIME PIONEER SHIPPING LTD. NICOSIA CYPRUS)。
法定代表人:尼某(N)。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武汉海事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明成;审判员:文树林;代理审判员:潘绍龙。
6.审结时间:1996年2月10日至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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