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富源企业有限公司诉厦门维哥木制品有限公司购销柏木板合同案 管辖权异议
案由:
行政合同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厦经告字第1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6年07月0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谢水胜 单位:
本案是《仲裁法》实施后我院受理的首起涉及仲裁协议是否有效的管辖权异议案。
仲裁协议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或纠纷发生后自愿将合同纠纷交由仲裁机构仲裁的书面意思表示。我国《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
展开

(一)首部

1.裁定书字号
一审裁定书:福建省厦门市开元区人民法院(1995)开经初字第364号。
二审裁定书: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厦经告字第18号。
2.案由:购销柏木板合同。
3.诉讼双方
原告:台湾富源企业有限公司(简称富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燧涛厦门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维哥木制品有限公司(简称维哥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彭琰北京市安平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厦门市开元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宇凡;审判员:单为民;代理审判员:詹锦林。
二审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谢水胜;审判员:张珠香;代理审判员:陈丽端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5年10月27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6年7月2日(报最高法院复核,依法延长审限)。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