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大信(集团)有限公司诉海南本海兴乐业有限公司解除会员关系退款案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6)琼经终字第7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6年08月2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冯达升 单位:
综观本案,笔者认为本案的焦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对本案原、被告之间法律关系的认定。海南大信公司等四原告因其加入被告本海公司申办的“海南高尔夫俱乐部”的申请得到本海公司的同意而向本海公司付款250万元,本海公司收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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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海中法经初字第38号。
二审判决书: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6)琼经终字第79号。
2.案由
一审案由:返还投资款案。
二审案由:解除会员关系退款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海南大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海南大信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公司董事局主席。
原告(被上诉人):三亚大信实业有限公司(简称三亚大信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某,经理。
原告(被上诉人):海口新技术租赁公司(简称新技术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某,经理。
原告(被上诉人):杨某,男,汉族,北京市人,1963年9月15日出生。
以上四原告(被上诉人)在一审中共同委托的代理人朋海松,系正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谢某,系海口实银城市信用社副主任。在二审中共同委托的代理人为朋海松。
被告(上诉人):海南本海兴乐业有限公司(简称本海公司)。
法定代表人:大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叶安新海口市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其生;代理审判员:符平山胡曙光。
二审法院: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崔兰;审判员:王志刚;代理审判员:皮修雁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6年4月4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6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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