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华芝电池有限公司不服廊坊市技术监督局假冒商品标识处罚案
案由:
商标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廊行终字第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6年08月0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韩春来 单位:
这是一起被一审法院部分维持部分撤销,被二审法院全部撤销的行政案件。我们认为,二审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二审法院撤销廊坊市技术监督局处罚决定的主要理由是: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认定上诉人(原审原告)假冒商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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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1996)安行初字第2号。
二审判决书: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廊行终字第2号。
2.案由:不服假冒商品标识处罚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河北华芝电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总经理。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周某,厂长助理。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朱观云河北省东光县云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廊坊市技术监督局。
法定代表人:王某1,局长。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李某,该局干部。
一审委托代理人:孙某,该局干部。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姚宝茹;审判员:高井怀;代理审判员:方振勇。
二审法院: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孙朝勇;审判员:李振芝;代理审判员:刘长江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6年5月9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6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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