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丰大酒店不服江永县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食品卫生行政处罚案
案由:
行政处罚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零陵地区(永州市的前称,下同)第二律师事务所

零陵地区第二律师事务所

零陵地区第二律师事务所

零陵地区卫生防疫站

江永县律师事务所

零陵地区卫生防疫站

江永县水利水电局

江永县高泽源林场

江永县高泽源林场

文书字号: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永中行终字第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6年06月10日
法官解说
法官: 陈扬革 单位:
1.行政执法中经“批准”的法定程序问题。该案中,江永县食卫检验所对穗丰大酒店的罚款已达到10000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吊销卫生许可证或者罚款5000元以上的,必须经县以上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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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1995)永行初字第49号。
二审判决书: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永中行终字第8号。
2.案由:不服食品卫生行政处罚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江永县城关粮店穗丰大酒店(以下简称穗丰大酒店)。
法定代表人:周某,经理。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佘国华零陵地区(永州市的前称,下同)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委托代理人:郭文斌零陵地区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委托代理人:高武零陵地区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江永县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以下简称食卫检验所)。
法定代表人:蒋某,所长。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戴某,零陵地区卫生防疫站副站长。
一审委托代理人:李小林江永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委托代理人:李某,零陵地区卫生防疫站站长。
第三人:钟某等115名中毒者。
代表人:何某,江永县水利水电局干部,住该县。
代表人:钟某,江永县高泽源林场干部,住该县。
一审委托代理人:义某,江永县高泽源林场职工。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唐建兴;审判员:何振高卿建生。
二审法院: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谭兴伟;代理审判员:唐小红许新生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5年12月14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6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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