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宣县港航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不服武宣县航务管理所水路运输行政处罚案
案由:
行政处罚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柳州港航监督处办公室

柳州地区经济律师事务所

柳州地区交通局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6)柳地行终字第2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6年09月2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张信生 单位:
首先,在本案中要确定武宣港航公司的代理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一审法院同意被告的观点,认为原告未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未取得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即原告不具备水路运输服务资格,擅自从事服务性质的业务是违法的。应该认为,武宣港航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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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1996)武行初字第3号。
二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6)柳地行终字第26号。
2.案由:不服水路运输行政处罚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武宣县港航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武宣港航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某,经理。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卢某,柳州港航监督处办公室主任。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潘志嵩柳州地区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武宣县航务管理所。
法定代表人:张某,所长。
一审委托代理人:谭某,柳州地区交通局干部。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甘绍权;审判员:陈新兰覃泽智。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帆;代理审判员:方虹张信生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6年6月17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6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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