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某私放罪犯案 间接故意
案由:
走私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区分局

文书字号: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筑法刑终字第7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6年05月22日
法官解说
法官: 郑炳州 单位:
本案中贾某渎职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其究竟是过失犯罪,还是故意犯罪,是构成玩忽职守罪,还是构成私放罪犯罪,这是公诉机关起诉指控与法院判决的分歧所在,也是被告人上诉的主要理由,是本案的关键问题。
按照1979年《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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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1996)南刑初字第104号。
二审裁定书: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筑法刑终字第78号。
2.案由:贾某私放罪犯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任超。
被告人(上诉人):贾某,男,56岁,汉族,贵州赤水市人,系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区分局民警(狱医)。1996年3月4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贾某未委托辩护人,自己行使辩护权。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玉玲;代理审判员:张飒廖祯祥。
二审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陆敬兰;审判员:胡承明;代理审判员:范红彬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6年4月11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6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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