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诉上海朵云轩、香港永成古玩拍卖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案
案由:
著作权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1995)沪高民终(知)字第4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6年03月11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吕国强 单位:
1.上海法院受理本案,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被告方对本案的管辖权曾多次提出异议,认为本案被告的拍卖行为发生在香港,拍卖活动依据香港的商法、国际拍卖行规和对外公布的香港永成的拍卖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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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1994)沪中民(知)初字第109号。
二审判决书: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1995)沪高民终(知)字第48号。
2.案由:著作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吴某,男,1919年7月生,中央工艺美术学院教授。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沈志耕北京市纵横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柳三泓上海市天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上海朵云轩,地址:上海市南京东路422号。
法定代表人:祝某,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戴某,上海朵云轩职工。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陶武平上海市申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香港永成古玩拍卖有限公司,地址:香港皇后大道中273号C禧利大厦地下。
负责人:黄某。
诉讼代理人(二审):王寅生上海市十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立人;审判员:杨钧谢晨。
二审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吕国强;代理审判员:陈子龙邓思聪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5年9月28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6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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