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银行无锡分行诉无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锡山分局工商抵押登记案
案由:
行政登记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锡行终字第1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2年05月2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吴可益 单位:
本案要认定原告交行无锡分行的起诉是否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焦点在于对《若干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如何理解和适用。
1.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与民事诉讼时效的区别。
审理民、商事案件的法官都清楚,民事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
展开

(一)首部

1.裁定书字号
一审裁定书: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01)锡法行初字第20号。
二审裁定书: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锡行终字第19号。
2.案由:不服工商抵押登记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交通银行无锡分行(以下简称交行无锡分行)。
法定代表人:朱某,行长。
委托代理人:蔡晓明、林志明,江苏无锡梁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无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锡山分局(以下简称锡山工商局)。
法定代表人:赵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瞿某,锡山工商局监督管理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朱建国无锡英特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江苏威统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威统公司)。
法定代表人:席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席某1,该公司副总经理。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可益;审判员:叶梅芳赵晓燕。
二审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顾亚敏;审判员:蔡萍张学雁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2年3月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2年5月29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