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贝氏药业有限公司诉卫生部不予行政复议通知案
案由:
行政复议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北京市中仁律师事务所

广州贝氏药业有限公司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卫生法制与监督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规划财务司

文书字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2)高行终字第5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2年09月1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林民华 单位:
根据行政诉讼请求本质的不同可将行政诉讼的性质分为若干种类。区分和确定行政诉讼的性质,是正确确定诉讼审理方向及判决方式的关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2)一中行初字第89号。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2)高行终字第52号。
2.案由:不服不予行政复议通知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广州贝氏药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贝某,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俊北京市中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某,广州贝氏药业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告(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法定代表人:张某,部长。
委托代理人:赵某,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卫生法制与监督司处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规划财务司处长。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林民华;代理审判员:梁菲何君慧。
二审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学磊;代理审判员:朱世宽赵宇晖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1年11月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2年9月12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