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三洲冶金有限公司诉无锡市惠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
案由:
工商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江苏无锡神阙律师事务所

区劳动局

区劳动局

三洲公司薄板分厂

文书字号: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2002)惠行初字第1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2年09月2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周元虎 单位:
1.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劳办(1997)62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企业在租赁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如何划分事故单位的复函》第一项规定“企业在租赁、承包过程中,如果承租方或承包方无经营证照,仅为个人(或合伙)与出租方或发包方签订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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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2002)惠行初字第11号。
2.案由:不服工伤认定案。
3.诉讼双方
原告:无锡三洲冶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洲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燕江苏无锡神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市惠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劳动局)。
法定代表人:冯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区劳动局科长。
委托代理人:吕某,区劳动局科员。
第三人:邱某,男,汉族,1958年8月15日出生,三洲公司薄板分厂职工。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周文虎;审判员:董伟星金锡芳
6.审结时间:2002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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