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德和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诉连云港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处罚案
案由:
行政处罚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江苏省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2002)新行初字第2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2年12月0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戴涛 单位:
本案虽系一起普通的行政处罚案,但因为存在着主体上的特殊性,即被告集合同当事人的民事主体与行政执法主体于一身,这就为本案的审理带来了特殊的法律问题。
诉讼中,原、被告就被告是否应当执法回避的问题产生了激烈的争议。原告认为,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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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2002)新行初字第23号。
2.案由:不服质量管理行政处罚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连云港市德和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和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玉军连云港港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省连云港质量技术监督局。
法定代表人:刘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该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杨玉斌连云港维尔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季锐;审判员:封海莉张纯浦
6.审结时间:2002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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