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乐村民小组诉原百色市人民政府山界林权纠纷处理决定案
案由:
不动产登记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大楞村法乐村民小组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2002)右行初字第02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2年11月28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农荟臻 单位: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应遵循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1982年我国《森林法》虽未颁布实施,但对林权确权行为已经进行了规范,即林权争议由政府主持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提请人民法院裁决。因此,从1981年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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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2002)右行初字第023号。
2.案由:不服山界林权纠纷处理决定案。
3.诉讼双方
原告:百色市右江区大楞乡大楞村法乐村民小组。
法定代表人:甘某,组长。
委托代理人:何某,退休干部。
委托代理人:莫某,大楞村法乐村民小组农民。
被告: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黄某,区长。
委托代理人:利某,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干部。
第三人:百色市右江区大楞乡大楞村百峰村民小组。
法定代表人:梁某,组长。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远提;审判员:黄成锋;代理审判员:农荟臻
6.审结时间:2002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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