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游县象岭饲料厂请求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国家赔偿案
案由:
违法保全赔偿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2002)闽法委赔字第1号
审结日期:
2002年09月0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李晖 单位:
1.本案由莆田中院赔偿象岭饲料厂损失16万元,是否导致国家替戴某偿还债务,造成债务人不当得利的结果?从表面看,似乎是国家替债务人偿还债务,但实际上,生效民事判决确定的债权债务关系仍然存在,并不因国家承担赔偿责任而免除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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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赔偿决定书字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2002)闽法委赔字第1号。
2.案由:违法查封赔偿案。
3.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赔偿请求人:仙游县象岭饲料厂。
法定代表人:陈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陈明添、陈建彬,福建信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赔偿义务机关: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定代表人:李某,院长。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组织: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6.审结时间:2002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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