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严某离婚案
案由:
离婚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昆民终字第49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7年11月0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冯丽萍 单位:
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是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的一项基本原则。《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应予准许。但须有两个先决条件:其一,双方应达成确系自愿离婚的协议,关于离婚的意思表示应当是真实的、自愿的;其二,对离婚后子女抚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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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法院(1997)富民初字第115号。
二审判决书: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昆民终字第491号。
2.案由:离婚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张某,女,1961年12月13日生,汉族,云南省富民县人,农民,现住富民县。
诉讼代理人(一审):李勇富民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严某,男,1963年4月18日生,汉族,云南省富民县人,住该县。
诉讼代理人(二审):尹蔚富民县永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高文;审判员:王志华李庆芬。
二审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施佩玲;审判员:王向红;代理审判员:曾庆娟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7年5月2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7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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