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南京分行房地产信贷部诉南京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案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银建经济咨询所

信贷部

江苏天元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宁民初字第3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7年06月2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贡永红 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商品房预售,又称卖楼花,是房地产转让的一种最主要的售房形式。预售的商品房作为标的物,其本身尚不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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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调解书字号: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宁民初字第39号。
2.案由: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反诉被告):中国建设银行南京分行房地产信贷部(简称信贷部)。
负责人:裴某,主任。
诉讼代理人:陈某,银建经济咨询所咨询员。
诉讼代理人:陈某1,该信贷部干部。
被告(反诉原告):南京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宏业公司)。
法定代表人:邱某,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周莎江苏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刘某,该公司总经理。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贡永红;代理审判员:刘苏文刘衍
6.审结时间:1997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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