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诉昆明华立股份有限公司等房屋典赎案
案由:
房地产类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中国康辉旅行社云南分社

昆明国泰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昆民终字第8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7年04月2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王向红 单位:
房屋典赎纠纷案件是传统的民事案件,审理这类案件的依据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的有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典当回赎的几个批复。但由于司法实践中这类案件的类型多样,各具特点,因此案件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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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1996)五法民初字第165号。
二审判决书: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昆民终字第81号。
2.案由:房屋典赎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朱某,男,67岁,回族,云南省腾冲县人,住本市。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朱某1,女,33岁,回族,中国康辉旅行社云南分社职员,系原告之女。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邱云昆明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云南省昆明华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华立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董事长兼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范某,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上诉人):云南省昆明光阳伞业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光阳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某,董事长。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贾军。
二审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安赞昆;审判员:王向红;代理审判员:曾庆娟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6年11月25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7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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