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鼎城区韩公渡镇人民政府诉常德华陵经济开发公司债务案
案由:
债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7)湘民终字第4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7年06月1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余以国 单位:
这是一件有争议且争议较大的疑难案件。在一审、再审、二审过程中围绕债权是否存在、债权能否赠与、本案是属于无偿转让债权合同纠纷还是属于转赠与合同纠纷等争议焦点展开了争论,进而对本案的认定及其处理产生了五种不同意见。
1.第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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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常民初字第142号。
再审判决书: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常民监字第24号。
二审判决书: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7)湘民终字第45号。
2.案由:债务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申请再审人、被上诉人):常德市鼎城区韩公渡镇人民政府(简称镇政府)。
法定代表人(一审、再审):胡某,镇长。
法定代表人(二审):徐某,镇长。
诉讼代理人(一审、再审):郑跃清湖南省常德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二审):杨某,镇政府市场管理委员会主任。
被告(申请再审人、上诉人):常德华陵经济开发公司(简称华陵公司)。
法定代表人(一审、再审):康某,经理。
法定代表人(二审):刘某,经理。
诉讼代理人(一审):王竞迟常德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再审):舒某,该公司副经理。
4.审级:再审、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宋雨前;审判员:郑宣桂;代理审判员:王道万。
再审法院: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卢学明;审判员:文国银周立军。
二审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舒再光;代理审判员:吴文华王志农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6年2月9日。
再审审结时间:1997年2月17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7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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