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思明区晨星工贸公司诉泉州市邮电局等财产损害赔偿案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泉民终字第22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7年08月1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杨武能 单位:
本案是一起因邮件投递过程中发生邮件丢失引发的邮件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争执的焦点在于泉州市邮电局的投递行为是否构成邮政侵权,造成邮件丢失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1.关于泉州市邮电局与厦门晨星公司是否存在委托运输合同关系的问题。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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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1996)鲤民初字第226号。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泉民终字第221号。
2.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厦门市思明区晨星工贸公司(简称厦门晨星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经理。
被告(上诉人):泉州市邮电局。
法定代表人:张某,局长。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吴某,该局干部。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连某,该局干部。
被告(被上诉人):泉州五交化采购供应站(简称泉州五交化站)。
法定代表人:万某,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杨某,该站干部。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蔡宏谋泉州义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代理审判员:王志平。
二审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周绿汀;代理审判员:杨武能陈庆辉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6年10月7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7年8月18日(依法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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