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虹古小区业主管理委员会诉上海温哥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排除妨碍案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1996)长民初字第222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7年09月05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张建新 单位:
审理此案,涉及三个问题:
1.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
根据上海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业主委员会是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代表全体业主对物业实施自治管理的组织。国家建设部也有相应的规定。业主委员会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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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1996)长民初字第2227号。
2.案由:排除妨碍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海市虹古小区业主管理委员会。
负责人:单某,主任。
诉讼代理人:樊颙上海市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温哥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某,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林丽娟上海市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金廷一上海市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霍某,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黄某,该公司移动通信局副局长。
诉讼代理人:牛来惠上海市第五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卢建华;审判员:范亚平马德华
6.审结时间:1997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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