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第7×××工厂诉郴州市飞达机械设备技术有限公司等非专利技术侵权案
案由:
其他科技成果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郴民初字第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7年10月09日
法官解说
法官: 李毅强 单位:
本案是一例典型的非专利技术侵权案。案件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原告的非专利技术来源是否合法,即反向工程是否合法;二是原告的非专利技术是否属于公知技术。由于法院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正确认定了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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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调解书字号: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郴民初字第3号。
2.案由:非专利技术侵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第7×××工厂(简称7×××工厂)。
法定代表人:唐某,厂长。
诉讼代理人:李小平郴州市曙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肖霞郴州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郴州市飞达机械设备技术有限公司(简称飞达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经理。
诉讼代理人:欧阳衡琦郴州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王永华郴州国际商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男,47岁,汉族,原系7×××工厂工程师,现任飞达公司经理,住郴州市。
被告:曾某,男,41岁,汉族,原系7×××工厂工程师,现任飞达公司副经理,住郴州市。
被告:曾某1,男,28岁,汉族,原系7×××工厂助理工程师,现任飞达公司副经理,住郴州市。
诉讼代理人:王良刚郴州市经济贸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某,男,31岁,汉族,原系7×××工厂团委副书记,现任飞达公司副经理,住7×××工厂。
诉讼代理人:谢湘儒郴州经济贸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槐茂;代理审判员:李志勤何文捷
6.审结时间:1997年10月9日(依法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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