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伊斯沃标记设备有限公司诉重庆市渝北区精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保管物丢失赔偿案
案由:
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1997)川民终字第11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7年12月1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王颖 单位:
本案是一起因保管物丢失引发的赔偿案。
保管合同是指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一方为他方保管物品的合同。我国民事立法虽无关于保管合同的专门规定,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对仓储保管合同所作的一些原则性规定,如由于保管不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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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重民初字第1375号。
二审判决书: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1997)川民终字第114号。
2.案由:保管物丢失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重庆伊斯沃标记设备有限公司(简称伊斯沃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某,经理。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唐燕重庆市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重庆市渝北区精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简称精诚物业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某,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刘某,该公司经理。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李黑龙重庆市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越祥伙;审判员:程训华龙晓波。
二审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黎;代理审判员:陈敏李平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7年3月30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7年12月18日(依法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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