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美蝴蝶博物馆诉天翌蝴蝶博物馆著作权案
案由:
著作权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协和律师事务所

协和律师事务所

恒鑫律师事务所

昆明华丰企业集团公司办公室

文书字号: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7)云高民终字第6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7年10月0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王向红 单位:
本案是一起因复制蝴蝶标本照片而引发的侵犯著作权案件。人民法院要审理好这类特殊侵权案件,既要从程序上把握好谁是合格的著作权人,又应从实体上明确该类行为的定性等问题。
1.谁应是本案的著作权人。
著作权人是著作权的主体,指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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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昆民初字第24号。
二审判决书: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7)云高民终字第62号。
2.案由:著作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斯美蝴蝶博物馆。
负责人:吴某,馆长。
诉讼代理人:梅青生协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冯昭协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天翌蝴蝶博物馆。
负责人:李某,馆长。
诉讼代理人(一审):李燕松恒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二审):朱某,昆明华丰企业集团公司办公室主任。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何家华;审判员:王向红;代理审判员:曾庆娟。
二审法院: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玉牛;审判员:魏虹光;代理审判员:赵雨青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7年4月9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7年10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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