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某等诉江苏三毛集团公司侵害著作权案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1997)沪高民终(知)字第4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7年08月19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孙爱民 单位:
这是一起比较典型的权利冲突案件。
原告享有著作权,被告享有商标权,综观本案,涉及以下几个问题:
1.关于如何看待著作权与商标权的权利冲突。
著作权是依法自动产生的,而商标权的产生必须在办理申请、核准登记、授权后才产生。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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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996)沪一中民(知)字第94号。
二审判决书: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1997)沪高民终(知)字第48号。
2.案由:侵害著作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冯某,女,1923年4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
原告(被上诉人):张某,女,1941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
原告(被上诉人):张某1,女,1943年11月3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
原告(被上诉人):张某2,男,1945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
原告(被上诉人):张某3,女,1948年5月20日生,汉族,住香港。
原告(被上诉人):张某4,男,1950年8月1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
原告(被上诉人):张某5,男,汉族,住香港。
原告(被上诉人):张某6,男,汉族,住上海市。
八原告诉讼代表人:张某2、张某6。
诉讼代理人:陶武平、徐拥军,上海市申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江苏三毛集团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某,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一审):周焕润无锡市滨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一审):任彦上海市天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二审):陶某,该公司副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二审):叶东南苏州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孙爱民;代理审判员:黎淑兰贝咏庆。
二审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须建楚;代理审判员:陈子龙邓思聪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7年2月26日(依法延长审限)。
二审审结时间:1997年8月19日(依法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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