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三峡农药厂诉海宁市中兴实业总公司财产保全不当损害赔偿案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枝江市白洋镇法律服务所

海宁市法律服务中心

文书字号: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宜中民终字第46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7年12月16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周林波 单位:
本案系因财产保全不当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这种案件在三峡宜昌尚属首例。此类案件的审理应把握住以下三点:
1.因财产保全错误造成对方当事人损失应由谁承担责任的问题。财产保全可分为依当事人申请作出的财产保全和法院依职权作出的财产...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1997)枝民初字第37号。
二审判决书: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宜中民终字第460号。
2.案由:财产保全不当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湖北省宜昌三峡农药厂(简称三峡农药厂)。
法定代表人:赵某,厂长。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王明东,枝江市白洋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上诉人):海宁市中兴实业总公司(简称海宁中兴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某,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杨金甫,海宁市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冯开华;审判员:江华田桂英。
二审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云先;审判员:毕勇;代理审判员:刘卓彬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7年7月31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7年12月16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