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三峡中剑移民项目开发总公司诉广茂企业(宜昌)工程发展有限公司赔偿工程停工损失案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再审
文书字号: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宜中民监字第1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7年11月2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黄金波 单位:
此案最主要、最突出的一个问题,即如何正确认识与处理当事人举证与法院依职权取证查证的关系。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
展开

(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1996)秭民初字第97号。
二审判决书: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宜民终字第112号。
再审裁定书: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宜中民监字第15号。
2.案由:赔偿工程停工损失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宜昌县中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剑公司,原起诉为宜昌三峡中剑移民项目综合开发总公司,简称中剑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严某,经理。
被告(上诉人):广茂企业(宜昌)工程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广茂公司,系港商独资企业)。
法定代表人:李某,经理。
诉讼代理人:夏飚宜昌市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再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宋红;审判员:郑新华;代理审判员:张兰英。
二审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何怀友;审判员:郑文堂;代理审判员:黄家波。
再审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姚世铸;审判员:杨筱晶陈军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6年10月14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7年4月29日。
再审审结时间:1997年11月26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