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诉上海莘晃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清算委员会贷款合同案 借款方清算
文书字号: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1995)沪二中经初字第20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7年09月26日
法官解说
法官: 汪毅 单位:
1.明确债务主体。原告在起诉时将莘晃公司列为被告。经查,莘晃公司已进入清算阶段,成立了清算组织。根据《民法通则》第四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条的规定,清算组织是以清理企业法人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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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1995)沪二中经初字第200号。
2.案由:贷款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
法定代表人:刘某,行长。
委托代理人:黄某,该分行职员。
委托代理人:杨茂强上海市汇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莘晃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清算委员会(简称清算委员会)。
负责人:张某、梁某。
委托代理人:詹耀华上海市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志强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加坡新晃私人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新晃公司)。
委托代理人:王宏良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莘吴实业总公司。(简称莘吴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该公司职员。
第三人:上海中晃空调设备有限公司(简称中晃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梁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宏良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耿沛宇;代理审判员:李蔚汪毅
6.审结时间:1997年9月26日(经批准依法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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