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立开发公司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公司中介合同欠款案
案由:
合同案例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乌中经终字第54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7年11月07日
法官解说
法官: 余海伦 单位: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中介服务行业相继出现,由于中介服务行业是一种新型行业,有关的法律规定相对滞后于形势的发展,因此给处理这类案件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处理本案的关键是解决好以下两个问题。
1.对合同性质的分析认定。新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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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1997)天新经初字第73号。
二审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乌中经终字第541号。
2.案由:中介合同欠款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乌鲁木齐新立开发公司(简称新立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经理。
被告(上诉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公司(简称医保公司)。
法定代表人:木某,经理。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金生;审判员:马新平张焰。
二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孔祥华;代理审判员:刘晓文李昕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7年8月28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7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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