佟某等不服辽阳市宏伟区城建局变更行政合同案
案由:
行政合同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辽阳石油化纤公司工会

辽阳市石油化纤公司热电厂

辽阳造纸机械厂

辽化粮管所

辽阳石油化纤公司生活福利处

辽化二期工程部

辽化仪表厂

辽化公司法律事务处

文书字号: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辽行终字第28号~3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7年12月09日
法官解说
法官: 由风 单位:
本案是相对人要求行政机关履行合同义务和行政赔偿的行政合同诉讼。行政合同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以来,在法制建设中出现的新生事物,如何处理行政合同纠纷,也正是目前需要研究解决的新问题。而本案在审查和处理结果上较好地体现了解决行政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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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1997)宏行初字第4号~13号。
二审判决书: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辽行终字第28号~37号。
2.案由:不服变更行政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佟某,男,1930年2月28日生,汉族,辽阳石油化纤公司工会退休干部,住宏伟区。
原告(上诉人):徐某,男,1963年4月5日生,汉族,辽阳市石油化纤公司热电厂工人,住宏伟区。
原告(上诉人):梁某,男,1964年3月12日生,汉族,辽阳造纸机械厂工人,住宏伟区。
原告(上诉人):韩某,男,1954年3月10日生,汉族,辽化粮管所干部,住宏伟区。
原告(上诉人):刘某,女,1950年1月17日生,汉族,无业,住宏伟区。
原告(上诉人):孙某,男,1966年4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宏伟区。
原告(上诉人):朱某,女,1940年7月2日生,汉族,辽阳石油化纤公司生活福利处退休工人,住宏伟区。
原告(上诉人):杨某,男,1960年8月1日生,汉族,辽化二期工程部工人,住宏伟区。
原告(上诉人):刘某1,女,1954年6月20日生,汉族,无业,住宏伟区。
原告(上诉人):李某,男,1958年9月13日生,汉族,辽化仪表厂工人,住宏伟区。
一审委托代理人:刘某2,男,辽化公司法律事务处退休干部。
被告(被上诉人):辽阳市宏伟区城建局。
法定代表人:戴某,局长。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李某1,该局干部。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周某,该局干部。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包大力;审判员:霍焰;代理审判员:杜天霆。
二审法院: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玉芝;审判员:富德义夏克志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7年9月8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7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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