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满友医疗器械实业有限公司诉石家庄铁路分局石家庄站案 运输合同、履行迟延
案由: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河北省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2001)石铁经初字第4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1年12月1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宋军 单位:
本案是一起因铁路运输企业将货物逾期运到目的地,托运人以承运人不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间内将货物运送到目的地给其造成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而要求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典型案例。通过本案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承运人不能在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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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河北省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2001)石铁经初字第46号。
2.案由:铁路货物运输合同逾期交付。
3.诉讼双方
原告:石家庄市满友医疗器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满友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孟靖河北弘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张健河北弘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铁路分局石家庄站(以下简称石家庄站)。
法定代表人:孙某,站长。
诉讼代理人:关某,该站货运值班员。
诉讼代理人:程某,该站货运值班员。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河北省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富堂;审判员:宋军;代理审判员:史志华
6.审结时间:2001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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