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诉杭州肯德基有限公司案 产品侵权责任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绍中民终字第51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1年09月27日
法官解说
法官: 章建荣 单位: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杭州肯德基有限公司绍兴华谊分店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产品责任)?一般情况下,生产者作为产品质量责任主体只有在以下三个构成要件都具备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产品质量责任):
1.产品存在缺陷。
根据我国《产品质...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00)越民初字第2197号。
二审判决书: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绍中民终字第510号。
2.案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谢某,女,1965年6月9日出生,汉族,绍兴县教委成教科干部,住绍兴市。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王水根浙江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史红江浙江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杭州肯德基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体育场路仓河下36号南侧二楼。
法定代表人:戴某,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一审):陈显明浙江明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二审):史玉生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二审):徐某,杭州肯德基有限公司绍兴华谊分店经理。
被告(上诉人):杭州肯德基有限公司绍兴华谊分店,住所地:绍兴市区解放北路588号。
诉讼代表人(一审):周某,经理。
诉讼代表人(二审):徐某,经理。
诉讼代理人(一审):陈显明浙江明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二审):史玉生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二审):徐静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蒋震锋;审判员:陈宝良郑志芳。
二审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章建荣;审判员:吕景山;代理审判员:陈杭城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1年4月2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1年9月27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