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某等诉北京铁路分局北京西水电段等案 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
案由:
高度危险作业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北京市房山区

北京市方诚律师事务所

京西水电段

北京铁路局北京铁路分局

文书字号:
北京铁路运输法院(2001)京铁经初字第4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1年12月1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赵虹燕 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高压”包括1千伏及其以上等级的高压电,1千伏以下电压等级为非高压电,本案中被告京西水电段从事的是高度危险作业,争议的焦点就是作为从事的电力设施产权人是否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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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北京铁路运输法院(2001)京铁经初字第40号。
2.案由: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史某(死者胡某之妻),女,33岁,汉族,农民。
原告:胡某1(死者胡某之女),女,11岁,汉族,学生。
法定代理人:史某,北京市房山区农民。
原告:梁某(死者胡某之母),女,62岁,汉族,农民。
共同诉讼代理人:高英北京市方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铁路分局北京西水电段(以下简称京西水电段)。
法定代表人:孙某,段长。
诉讼代理人:辛某,京西水电段副段长。
诉讼代理人:许某,北京铁路局北京铁路分局法律顾问。
被告:北京市房山区周口店地区良各庄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良各庄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赵某,村长。
4.审级:一级。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铁路运输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邢富顺;代理审判员:赵虹燕王恒
6.审结时间:2001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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