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航空果品有限公司等诉华西企业厦门建筑工程公司等案 不当得利、责任竞合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厦民终字第69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2年01月2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陈国英 单位:
本案是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涉及不当得利与侵权责任竞合的请求权行使,以及不当得利责任承担的问题。处理本案的主要把握以下几个问题:
1.不当得利请求权与侵权赔偿请求权竞合时,债权人有权选择其中一项请求权而行使。
本案基于同一...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厦门市开元区人民法院(2001)开民初字第126号。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厦民终字第697号。
2.案由:不当得利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厦门航空果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果品公司),住所地:厦门市后埔一区第X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林某,董事长。
原告(被上诉人):欧某,女,194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
诉讼代理人:卢江昌福建厦门衡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华西企业公司厦门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华西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宾中路文滨花园碧荷苑704—706室。
法定代表人:陈某,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万某,该公司副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龚某,该公司职员。
被告:厦门远华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远华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工业区华光路。
法定代表人:赖某,负责人。
第三人:福建省上杭县福康水泥厂(以下简称水泥厂),住所地:福建省上县古田镇吊钟岩。
法定代表人:陈某1,厂长。
诉讼代理人(一审):陈某2,该厂职员。
诉讼代理人(一审):李某,该厂职员。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厦门市开元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嵘;代理审判员:谌福荣王迎春。
二审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国英;代理审判员:徐建伟张超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1年5月3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2年1月28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