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厦门分行诉厦门象屿崇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案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00)湖经初字第072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1年03月3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侯春盛 单位:
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香港享有立法权、行政管理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因此,香港与内地实行的是不同的法律和司法制度,属于同一主权国家内的不同法域。当两个不同法域之间进行各种交往活动时,在法律方面不可避免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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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00)湖经初字第0723号。
2.案由:借款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以下简称汇丰银行厦门分行)。
代表人:管某,行长。
委托代理人:张贵茂福建厦门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象屿崇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崇理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董事长。
被告:陈某,男,1962年4月3日出生,系香港居民,住址1:香港,住址2:厦门市象屿保税区。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侯春盛;审判员:蔡守业游国权
6.审结时间:2001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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