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诉惠阳惠兴实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1)沪高经终字第30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1年09月25日
法官解说
法官: 项勇 单位: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合同的效力以及建材房产公司是否应承担工程款的连带责任问题。
1.关于合同的效力。订立经济合同,必须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任何利用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均是予以禁止的,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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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00)沪铁中经初字第7号。
二审判决书: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1)沪高经终字第304号。
2.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十二局)。
法定代表人:金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潘培生上海市大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审):郭某,中铁十二局职员。
委托代理人(二审):朱某,中铁十二局职员。
被告(上诉人):惠阳惠兴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兴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刘海涛谢青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上海建筑材料集团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建材房产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薛一曼上海汇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舒某,建材房产公司法律顾问。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爱莉;审判员:陈巍;代理审判员:项勇。
二审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田冰星;代理审判员:陈子龙冯广和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1年6月4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1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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