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川某总厂有限公司诉重庆盖某仪器仪表有限公司侵害名称权、标识权不正当竞争案
案由:
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案例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川仪公司法规处

重庆川仪七厂

重庆新隆基律师事务所

重庆新隆基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00)渝高法知终字第1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1年07月1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程晓东 单位:
1.企业名称权包含了转让、标注使用等积极权利,同时也包含禁止非最终用户的撤换使用等消极权利。
我国对企业名称权的保护并没有如对专利、商标等的专门立法保护,而是分散于《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0)渝一中经初字第610号。
二审判决书: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00)渝高法知终字第18号。
2.案由:侵害名称权、标识权不正当竞争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重庆川某总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某,川某公司法规处处长。
委托代理人:冯某,重庆川某七厂(以下简称川某七厂)职工。
被告(上诉人):重庆盖某仪器仪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盖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忠黄雪莲重庆新隆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波;审判员:顾河;代理审判员:穆健。
二审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邹廷清;审判员:孙红;代理审判员:程晓东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0年9月1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1年7月16日(依法延长审限)。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