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等51人诉平顶山市市郊铁炉农村信用合作社及赵某储蓄合同案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案由:
合同案例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豫法经一终字第30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1年11月29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宋新敏 单位:
在本案审理中,在适用法律上存在分歧,争议较大,出现三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赵某在脱钩后以铁炉信用站的名义吸收存款是一种表见代理行为。赵某与铁炉信用社脱钩前后,其办公场所没有改变,前后使用的印章的形状、字体大小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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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平经初字第60号。
二审判决书: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豫法经一终字第305号。
2.案由:储蓄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王某、史某等51人。
诉讼代表人:钱某,女,1955年7月4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平顶山市卫东区。
诉讼代表人:史某,女,195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顶山市湛河区。
被告(上诉人):平顶山市市郊铁炉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铁炉信用社)。
被告(被上诉人):赵某,女,195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现押于河南省第五监狱。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宋新敏;审判员:王建民潘广伟。
二审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袁荷刚;代理审判员:王少禹谷彩霞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1年9月2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1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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