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阳市环宇食品厂诉广州市广州糖果厂财产保全不当损害赔偿案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丹阳市金丹法律服务所

丹阳市环宇食品厂

江苏金禾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2001)丹经初字第61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1年12月1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施荣祥 单位:
本案是一起因财产保全不当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审理时应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1.关于损害赔偿责任的问题。因财产保全错误造成对方当事人损失应由谁承担责任的问题,《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2001)丹经初字第617号。
2.案由:财产保全不当损害赔偿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丹阳市环宇食品厂。
负责人:束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陈金丹,丹阳市金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张某,丹阳市环宇食品厂职工。
被告:广州市广州糖果厂。
法定代表人:沈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罗玉清江苏金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姜蔚
6.审结时间:2001年12月12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