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诉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案由:
军人违反职责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南京造币厂保卫处保卫

文书字号: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宁行终字第7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1年08月28日
法官解说
法官: 黄河 单位:
行政诉讼主体的界定历来是理论界探讨的焦点,也是法院裁判的难点。本案通过对《行政诉讼法》中“合法权益”这一概念的解释,将现行法律框架范围内的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范围作出了一定界定,既不偏离法律本身的规定,也有利于切实维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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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01)鼓行初字第27号。
二审裁定书: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宁行终字第74号。
2.案由: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杨某,男,汉族,南京造币厂保卫处保卫干事。
被告(被上诉人):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王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一审):张某,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二审):吴某,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李某,该局工作人员。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鲁昌贵;审判员:俞中东;代理审判员:黄河。
二审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立明;审判员:戴茹芳;代理审判员:陶伟东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1年6月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1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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