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丰县新华书店不服宝丰县人民政府为宝丰县淀粉厂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案
案由: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宝丰县新华书店

宝丰县中心法律事务所

宝丰县土地局

宝丰县碧野律师事务所

平顶山首位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平行终字第10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1年10月2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何鸿志 单位:
本案为一起错综复杂,牵涉到法院拍卖执行的土地权利案件,法律关系很多,但综观全案,主要涉及以下几个问题。
1.原告有没有诉权。
(1)原告没有诉权。
原告取得宝土国建字(1998)第0XXXXX3号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是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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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2000)宝行初字第007号。
二审判决书: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平行终字第101号。
2.案由:不服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宝丰县新华书店,住所地:宝丰县城人民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李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程某,男,1959年8月17日生,汉族,宝丰县新华书店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王先刚,男,1966年4月24日生,汉族,宝丰县中心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被上诉人):宝丰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严某,县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郭某,男,1967年2月10日生,汉族,宝丰县土地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周某,女,1967年3月18日,汉族,宝丰县碧野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
第三人(上诉人):宝丰县淀粉厂,住所地:宝丰县西环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李某1,厂长。
委托代理人(一审):黄凯,女,平顶山首位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赵建春;审判员:徐长星何鸿志。
二审法院: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明丽;审判员:张美荣靳生智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1年7月12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1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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