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某不服淄博市地方税务局周村分局税务行政通知案
案由:
其他行政管理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淄博周村胜峰法律服务所

山东言博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淄行终字第58号行政裁定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4年09月2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郑曼 单位: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本案主要有两个争议焦点。
第一个争议焦点是税务所是否能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上的“税务机关”、是否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能否成为本案的适格被告。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明确规定:税务所是法定的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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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定书字号
一审裁定书: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4)周行初字第20号行政裁定书。
二审裁定书: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淄行终字第58号行政裁定书。
2.案由:税务行政通知。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吕某。
委托代理人:张伶弟,淄博周村胜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被上诉人):山东省淄博市地方税务局周村分局,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新建东路126号。
法定代表人:周某,该分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徐照峰山东言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孙伯钧;审判员:李国栋郑曼。
二审法院: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商利群;审判员:卢长普;代理审判员:陈磊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7月2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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