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湖旭液压设备有限公司诉无锡市惠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命令案
案由:
行政命令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无锡市惠山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原无锡市湖旭液压设备有限公司

文书字号: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2014)惠行初字第00032号行政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4年12月11日
法官解说
法官: 顾溶榕 单位: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本案所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是一个行政命令,惠山区人社局在执法主体及程序方面均符合法律规定,湖旭公司对此也没有提出异议。对于没有支付第三人工资的事实,湖旭公司在调查阶段和庭审中均予以认可,争议焦点在于湖旭公司认为依据《江苏省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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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2014)惠行初字第00032号行政判决书。
2.案由:行政命令。
3.诉讼双方
原告:无锡市湖旭液压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袁某1,该公司总管。
被告:无锡市惠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何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贾某,该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过某,无锡市惠山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大队长。
第三人:吴某、周某,原无锡市湖旭液压设备有限公司职工。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瑾;代理审判员:顾溶熔;人民陪审员:戴建宏
6.审结时间:2014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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