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2014)中区行初字第10号行政判决书。
3.诉讼双方
原告:艾某。
委托代理人:艾某1。
委托代理人:李隆春,重庆红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医科大学。
法定代表人:雷某,该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陈梅新,重庆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许鹏;人民审判员:曾炎一、彭晓谦。
(二)诉辩主张
1.被诉行政行为
2013年9月9日,被告重庆医科大学向其第一临床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发出通知:“我校原7年制2009年级学生艾某因成绩原因应作降格处理。经研究决定,该生降至5年制临床医学专业2010年级继续学习,请及时妥善安排。”原告艾某于2013年9月10日领取了上述通知。
2.原告诉称
原告艾某诉称:原告系重庆医科大学第一临床学院临床医学7年制2009年级1班学生。原告在本应升入本专业5年级学习时,于2013年9月10日接到重庆医科大学教务处发给该校第一临床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的“降格通知”,通知称原告“因成绩原因应进行降格处理”,决定将原告降至5年制临床医学专业2010年级继续学习。原告对该处理决定不服,于2013年9月11日依据《重庆医科大学申诉处理办法》向被告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该委员会以其不具有审查学校规章制度的合法性的主体资格为由,于2013年10月9日作出不予受理决定。2013年10月11日,原告向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撤销被告对原告作出的降格留级的处理决定、恢复原告原学籍,让原告在原班级继续完成学业。2013年10月15日,被告向原告发出书面告知书,通知原告“务必于2013年10月21日前到第一临床学院2010级五年制学生工作办公室报到,参加2010级五年制临床医学专业的学习。考虑到你的具体情况,如果你愿意跟随原班学习,学校同意你本期跟随原班完成理论课程的学习,2014年7月随2010级五年制临床医学专业进入临床实习,但必须先到2010级学办报到,否则按照学校规定作旷课处理”。原告接到该通知后全部照办。2013年11月18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作出渝教学申[2013]第X号“学生申诉处理决定书”,维持了学校的原处理决定。原告认为,被告的处理决定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合情理。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学生认为学校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有权依法提起诉讼。学生因违反学校相关规定受到学校处理的,学生与学校间建立的不是平等主体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学生有权提起行政诉讼。本案原告受到被告的降格留级处理,其受教育权受到了实质性的侵害,被告是本案的适格主体。第二,被告根据《重庆医科大学七年制学生淘汰制学籍管理办法》的规定作出的处理决定,实质是学籍管理方面的降留级决定,而上述学籍管理办法实行重考科目学分累积,违背了《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规定的分学期或学年累积重考学分或补考不及格科数的规定。原告在校的学习情况不符合《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规定的降留级条件,被告据此作出降格留级的决定内容违法。第三,被告在原告的考试成绩出现补考科目时未书面通知原告本人及父母,未尽到必要的告知义务;被告的“降格通知”未送达给原告本人,程序不合法;重庆医科大学学生工作处无明确授权文书,不能代表该校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作出相关决定;被告作出降格决定前未通知原告,也没有听取原告的陈述和申辩,被告作出的处理决定违反法定程序。第四,被告作出的处理决定既使原告由7年制的本硕连读降格到5年制本科学习,又使原告从2009级留级到2010级学习,违背了行政处罚“一事不二罚”的法律原则。第五,原告于2009年凭626分的高考总分考入被告7年制本硕连读临床医学专业,成绩优秀。且原告在校期间一直表现良好,长期担任学生干部,积极组织参加各项社会公益活动。原告就读专业的理论课学习、考试科目达84门之多,且还有若干实习课程,仅因原告几科考试不合格就将原告降留级到5年制的下一个年级学习过于严厉,规定不合情理。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将原告降至5年制临床医学专业2010年级学习的处理决定。
3.被告辩称
被告重庆医科大学辩称:《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学生学期或者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以及升级、跳级、留级、降级、重修等要求,由学校规定。第六十九条中规定,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七年制高等医学授予医学硕士学位的几点意见》第七条规定:对7年制毕业生授予硕士学位一定要严格把关,确实保证质量。对不宜继续按授予硕士学位的要求培养的学生,应转入5年制。《四川省教育委员会转发国家教委〈关于七年制高等医学教育扩大开办学校的通知〉的通知》规定,加强对7年制高等医学教育的组织领导,统筹管理,优化培育方案和教学计划,配备得力师资,强化能力培养,严格学籍管理,确保培养质量。被告依据上述法律法规的授权及相关文件的精神,从保证医学硕士培育质量要求的目的出发、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的《重庆医科大学七年制学生淘汰制学籍管理办法》合法有效。被告将上述规定印发给了各院系(部)、相关处室、各学生工作办公室,并组织全校认真学习宣传。该管理办法在被告的官网上及《重庆医科大学学生手册》中均可查看。在2012—2013学年第一学期开学班会上,原告作为记录人与同班同学再次加强了对上述管理办法的学习,故原告对学校的上述学籍管理制度是清楚知晓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第四十三条规定:“受教育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四)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原告为重庆医科大学第一临床医学院七年制学生,被告有权按照内部管理制度对其进行学籍管理,并依据相关规定对其实施奖励或处分,原告应当遵守被告的管理。《重庆医科大学七年制学生淘汰制学籍管理办法》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转入5年制学习:……3.在校学习期间累计补考课程超过两门或重考课程学分超过15分以上者”。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根据课程衔接情况,7年制被淘汰学生原则上转至本专业下一年级5年制学习(第一学期淘汰者除外)”。原告系重庆医科大学7年制临床医学专业2009级学生,其在被告作出降格处理前在校累计重考课程学分达到了17.5分,被告按照上述学籍管理规定作出将原告转至5年制临床医学专业2010级继续学习的决定并无不当。2013年9月9日,被告教务处给第一临床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发出“降格通知”,明确告知了原告因成绩原因应作降格处理的情况,原告于次日领取了上述通知。2013年10月15日,被告对原告下达正式的处理决定,已充分保障原告的陈述、申辩权利,被告的处理决定程序合法。综上所述,被告作出的将原告转至5年制2010级临床医学专业继续学习的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事实和证据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艾某系重庆医科大学第一临床学院临床医学7年制2009年级1班学生。2009年11月3日,重庆医科大学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了《重庆医科大学七年制学生淘汰制学籍管理办法》,同月23日在重庆医科大学官网上予以公布,并编入《重庆医科大学学生手册》。艾某在2009—2010学年第二学期至2011—2012学年第二学期在校累计补考课程达到3门,重考课程学分达到11.5分。2012年9月5日,艾某所在的班级召开2012—2013学年第一学期开学班会,集体学习了上述学籍管理办法。艾某作为记录人参加了开学班会。2012—2013学年第二学期艾某补考课程1门,重考课程学分为6分。2013年9月10日,重庆医科大学第一临床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收到重庆医科大学教务处发出的“降格通知”,通知称原告因成绩原因应进行降格处理,决定将原告降至5年制临床医学专业2010年级继续学习。艾某于同日领取了上述通知。艾某对此不服,于2013年9月11日向被告重庆医科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2013年10月9日,重庆医科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作出“学生申诉不予受理决定书”。2013年10月11日,艾某遂向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提出申诉。2013年10月16日,重庆医科大学向艾某送达书面告知书,通知艾某“务必于2013年10月21日前到第一临床学院2010级五年制学生工作办公室报到,参加2010级五年制临床医学专业的学习。考虑到你的具体情况,如果你愿意跟随原班学习,学校同意你本期跟随原班完成理论课程的学习,2014年7月随2010级五年制临床医学专业进入临床实习,但必须先到2010级学办报到,否则按照学校规定作旷课处理”。2013年11月18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作出渝教学申[2013]第X号“学生申诉处理决定书”,维持学校的原处理决定。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校长办公会议记录、《关于印发修订后重庆医科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
(2)重庆医科大学官网截图、2012—2013学年第一学期开学班会及参加学生签到表、《重庆医科大学学生手册》;
(3)艾某学业成绩表;
(4)“降格通知”及艾某领取通知的记录、重庆医科大学教务处对艾某送达的处理决定通知;
(5)艾某提交的申诉书、重庆医科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作出的“学生申诉不予受理决定书”、《关于印发〈重庆医科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通知》;
(6)重庆医科大学出具的5年制临床医学专业培养计划及7年制临床医学专业培养计划、重庆医科大学教务处出具的“关于我校七年制与五年制临床医学专业课程衔接的说明”。
(四)判案理由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受教育者享有针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的权利。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国家教委《关于七年制高等医学教育授予医学硕士学位的几点意见》中,将7年制高等医学教育定位为以培养达到硕士水平的高级医学专门人才为目标的培养形式,实行7年一贯,学士、硕士学位连读的培养方式。因此,原告艾某认为被告重庆医科大学的行为已经剥夺其通过本、硕连读的方式就读硕士研究生的资格,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八条授予高等院校对受教育者实施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等权利。被告重庆医科大学设置的7年制临床医学专业经过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同意,以培养达到硕士水平的高级医学专门人才为目标,属于试办性质的高等医学教育。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国家教育委员会在《关于七年制高等医学教育授予医学硕士学位的几点意见》中明确指出:“对七年制毕业生授予硕士学位一定要严格把关,确实保证质量。各校应在年度筛选工作的基础上,在适当的时候,进行一次中期考核筛选,对不宜继续按授予硕士学位的要求培养的学生,应转入五年制。”故被告重庆医科大学对7年制临床医学专业学生实行淘汰制的学籍管理模式,将达到规定条件的学生转入5年制学习的处理方式,不属于留级、降级。其制定的《重庆医科大学七年制学生淘汰制学籍管理办法》属于高等学校教育自主权的范畴,该办法作为被告重庆医科大学对7年制临床医学专业学生进行学籍管理的校纪校规,并在全体学生中予以了公示,全体学生应予遵守。本案原告艾某截至被告重庆医科大学作出《降格通知》前累计重考课程学分达到了17.5分,已经符合《重庆医科大学七年制学生淘汰制学籍管理办法》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的转入5年制学习的条件,同时基于7年制与5年制临床医学专业课程衔接的原因,被告重庆医科大学决定将原告艾某转入5年制临床医学专业2010年级学习在实体处理上并无不当。但从程序上看,《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规定:“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被告重庆医科大学在作出将原告艾某转入5年制学习的决定前亦应当遵循程序正当的原则,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被告重庆医科大学未履行该程序违法,依法应予撤销。
(五)定案结论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三目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撤销被告重庆医科大学于2013年9月9日作出的将原告艾某降至5年制临床医学专业2010年级学习的降格通知。
(六)解说
本案在两个方面值得注意:一是高校作出的开除学籍之外的学生处分行为是否可诉的问题。本案涉及高等医学院校作出的将7年制本硕连读学生转入5年制学习的处分行为。高校作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其处分学生的行为在性质上属于行使行政权力。本案高校处分学生的行为有可能剥夺学生通过学士、硕士学位连读的方式就读硕士研究生的资格,属于严重影响学生受教育权的行为,应当接受人民法院的司法审查。二是高校处分行为应当遵循正当程序原则。高校在对其学生进行管理过程中,虽然有相应的教育自主权,但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规定:“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被告重庆医科大学决定将原告艾某转入5年制临床医学专业2010年级学习,涉及原告的受教育权利,从充分保障当事人权益的原则出发,结合上述管理规定,学校应当将该决定直接向原告送达,并允许原告提出申辩意见。学校未遵循上述程序,忽视了当事人的申辩权利,其处分行为违背了正当程序的要求,不具有合法性。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张乐跃)
案例来源:国家法官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5年行政审判案例卷》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第347 - 352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