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华发包装有限公司与华发纸业(福建)股份有限公司诉厦门星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回租式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厦民终字第415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4年03月0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李莹 单位: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在民商法领域,法律一方面表现为对市场交易规则的确认,另一方面表现为对交易行为的引导。对名为融资租赁合同但实际不构成融资租赁合同关系的,司法解释未直接认定无效,而是规定要按照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确定合同效...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3)思民初字第8783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厦民终字第415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福建华发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发包装公司)。
原告(上诉人):华发纸业(福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发纸业公司)。
以上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某,该公司职员。
以上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林荣源福建嘉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厦门星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原融资公司)。
委托代理人:徐嵘彭丽娜福建金磐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人员:代理审判员:李莹。
二审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龙冰宁;代理审判员:靳羽胡欣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9月1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3月5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