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科威德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月德新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泛联物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的认定)
案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民终字第2627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4年04月1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徐莹莹 单位: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本案处理重点在于第三人在本案进入诉讼程序后向法院起诉主张债权,是否还构成“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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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3)石民初字第3066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民终字第2627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北京中科威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威德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花园北路14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某,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上诉人):北京月德新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月德新和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西井路3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晓霞北京市双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王某1,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上诉人):江苏泛联物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区菱湖大道2X0号中国传感网国际创新园。
法定代表人:赵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某1,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二审):李光昱耿君北京市铭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徐莹莹;人民陪审员:姜桂梅董德虎。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彧;代理审判员:谭峥刘慧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12月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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